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881民初429号
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龙井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住地地:**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