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执恢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住所地晋城。
负责人:张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生,河南省人,现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晋城市华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薛邦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金昌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薛邦华,男,汉族,1962年生,,河南省人,现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晋爱英,女,汉族,1967年生,河南省人,现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董甜利,女,汉族,1991年生,现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张重利,男,汉族,1968年生,现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申二梅,女,汉族,1968年生,现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张德奎,男,汉族,1960年生,现住晋城市。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华浩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金昌建业有限公司、薛邦华、晋爱英、董甜利、张重利、申二梅、张德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晋仲裁字3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以最高价640000元成交,因申请执行人系我院另案被执行人,所得价款已转移到(2021)晋05执243号执行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晋仲裁字32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权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沁峥
审 判 员 任军亮
审 判 员 张海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勇
书 记 员 郝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