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2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沃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靶场路交口宝利丰广场15幢19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沃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1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2元,减半收取3371元,由上诉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芳
审 判 员 刘 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