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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4688号 原告:某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某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