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2761号之一
原告:武汉鑫金宇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特1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LGMY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滠新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0714927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汉北锦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枫橡咀村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4G9W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鑫金宇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汉北锦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鑫金宇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金宇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鑫金宇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4元、保全费2190元,由原告武汉鑫金宇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