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茅箭执第字0072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已死亡,尚未变更登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20000元及违约金19200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11号里两层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