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02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邵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燕林社区物贸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已死亡,尚未变更登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茅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吴宗保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11号维也纳商业广场3幢房产(又名十堰市人民中路11号里)进行了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1403280元接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11号维也纳商业广场3幢房产(又名十堰市人民中路11号里,该房产无产权证)归申请执行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该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及产权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军
审判员宋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