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茅箭民保字第00026号
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0年8月,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被申请人***开置业有限公司维也纳商业广场装修项目。工程于2010年12月竣工,2013年1月10日,经双方决算被申请人***开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29万元,截止2014年3月30日止,被申请人***开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37万元,尚欠192万元未予支付,经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索要无果。为维护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开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担保人莫德军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杏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房产,担保人莫德军所有的房产,担保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陈双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