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12财保78号
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交通银行武汉太平洋支行账号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夏支行XXXXX、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郑桥支行XXXXX、汉口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X、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钢都支行XXXXX内存款人民币1,519,000元。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交通银行武汉太平洋支行账号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夏支行XXXXX、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郑桥支行XXXXX、汉口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X、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钢都支行XXXXX内存款人民币1,519,000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1,519,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鸿
书记员 翟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