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财保31号
申请人:***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北一道南,高桥北四路东3栋1**1-3层26室(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P0E04。
法定代表人:焦轻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81311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太平洋支行账户4218********、在汉口银行中央商务区支行账户4860********内的存款人民币269170.1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太平洋支行账户4218********、在汉口银行中央商务区支行账户4860********内的存款。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269,170.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1866元已由申请人***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审判员 殷 璇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