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北一道南、高桥北四路东3栋1**1-3层26室(8)。
法定代表人:焦轻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
***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17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东西湖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1788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