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财保19号 申请人: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579735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柯班,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许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813118Q。 申请人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677809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677809元。2022年4月27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780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909元,由申请人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财产线索: 户名: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账号: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