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富阳市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1135号 原告:富阳市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三路5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富阳市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于2021年10月27日向原告富阳市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阳市永恒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