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3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81311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7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1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