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宏智信息技术培训中心、长沙宏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3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宏智信息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麓华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辉,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宏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科研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辉,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科研楼5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辉,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宏智信息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宏智培训中心”)、长沙宏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教育公司”)、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龙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可以抵扣的费用为668768元,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招生代理费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承包利润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应当对本次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二审上诉请求完全一致。对于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了充分的论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故***就此提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米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