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11276号
原告: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科研楼5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div>
负责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