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财保16号
申请人: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科研楼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573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3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30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704602022000007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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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30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创博龙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