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民初2634号
原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谷园路**加州阳光城**团****。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怡,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科研楼****v>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装饰设计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东鼎装饰设计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鼎装饰设计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松林
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
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