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陈某、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7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00793-2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湖南盛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陈某的名下牌照为湘A×××××小轿车一台,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平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