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2民初46169号
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9829号。
法定代表人:杨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城东组团3栋705房。
法定代表人:舒新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莎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润公司)与被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尚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程瑶,东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赖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鼎公司给付尚润公司欠款391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9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东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尚润公司与东鼎公司签订了两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东鼎公司定制尚润公司加工制作的浮雕艺术产品。2014年9月2日,双方经过对账核算工程量,确认结算金额为1650000元,东鼎公司分批支付定制款项1259000元,现尚欠391000元未付,尚润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东鼎公司辩称:不同意尚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已经于2014年9月2日办理结算,东鼎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尚润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当支持。东鼎公司已经支付款项14486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东鼎公司(甲方)与尚润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甲方就贵阳市城乡规划展览馆(二期)优化提升工程(以下简称贵阳项目)从乙方处定制序厅浮雕,合同约定价款为99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以验收报告为准并开始起算质保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转账,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图纸及首稿,甲方收到图纸及首稿后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进度计划时间表》监督乙方加工、运输、安装。根据乙方的进度情况支付进度款。雕塑艺术品泥稿成型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30%,雕塑艺术品完全成型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50%,全部雕塑艺术品发货且到达工地现场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65%,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并安装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85%,经业主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并支付至总价款的95%,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款在质保期后支付。合同落款甲方处有李东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章,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另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就贵阳项目从乙方处定制风雨楼、古檐口、竹筒浮雕艺术品,合同价款为313100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以验收报告为准并开始起算质保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转账,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图纸及首稿,甲方收到图纸及首稿后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进度计划时间表》监督乙方加工、运输、安装。根据乙方的进度情况支付进度款。风雨楼产品进工厂后3个工作日经甲方人员在现场确认后支付至总价款的30%,风雨楼完全成型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50%,风雨楼发货且到达工地现场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70%,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并安装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0%,经业主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并支付至总价款的95%,总价款5%作为质保款在质保期后支付。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时间进度计划表,确认了物质和资料准备、苯板稿、制模翻制、运输、安装的时间进度,李东和杨跃签字。
2014年9月2日,尚润公司(乙方)与东鼎公司(甲方)进行结算,签署贵阳项目雕塑、风雨楼、古檐口、玻璃钢竹简结算单,载明:乙方供应甲方雕塑、风雨楼、古檐口、玻璃钢竹简等艺术品到货安装完毕,经双方友好协商,结算金额为165万元。结算单后附详细的结算明细表。
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25日,东鼎公司向尚润公司转账支付1259000元(扣除手续费400元),每一笔转账均备注序厅浮雕预付款、进度款,风雨楼预付款、进场款或贵阳浮雕款等。
2014年10月30日,东鼎公司向尚润公司转账支付200000元,该款项用途并未进行备注。关于该笔20万元的付款用途,尚润公司认可20万元中的1万元系东鼎公司支付的涉案贵阳项目的款项,但认为其余19万元系东鼎公司支付的兰州项目的尚欠款项,因为东鼎公司支付贵阳项目款项时均备注款项用途,该笔款项未备注,故支付的并非贵阳项目的款项。东鼎公司表示该20万元均系支付的贵阳项目的款项,兰州项目系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和北京中润箔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箔公司)合作,兰州项目的款项均系先锋公司支付给中润箔公司,不存在东鼎公司代为支付的情形。
尚润公司为了证明双方争议的19万元的付款用途,向本院提交兰州新区规划展示馆项目的《实用艺术品(玻璃钢竹简、不锈钢雕塑)供销合同》,系先锋公司兰州新区规划展示馆项目部与中润箔公司于2012年8月9日签订,约定先锋公司兰州项目部向中润箔公司购买玻璃钢竹简、不锈钢雕塑。同时,尚润公司提交银行转账明细,用以证明付款情况,根据银行转账明细记载,合同项下的款项系由先锋公司支付给中润箔公司。
尚润公司为了证明双方争议的19万元的付款用途,向本院提交2014年5月杨跃与李东的通话录音,通话中杨跃说:“我不太理解啊李总,你的意思就是把兰州这个款要压到后面,为什么要压这个款呢?就是你从哪地方不信任我,要把这个款压在这里呢”,李东回复:“我真的服了,你待会说又是这样一个情况,我咋跟你沟通这么难嘛,你现在是要钱不,很简单,你就拿一个申请,资金紧张,合同提前付款,20万对不对,我明天就安排会计给你打出去,打到你账上面,你懂我的意思吗,所有的合同都提前,实际上这个款提前支付的。这个20万元等于就是合同以外支付给你的,你懂我意思吗”,杨跃说:“啊”,李东说:“也就是说你到了60%的时候,还是付60%,到80%的时候,我还是给你支付80%,你懂我的意思吗?”,杨跃说:“啊”,李东说:“那么这个20万实际上就是你现在资金紧张申请,我给你20万,我给你了,最后就会在整个合同多出一个20万对不对,你多领了20万对不对?”杨跃说:“怎么会呢?你今天钱给我了,那我货到我没法问你要了”,李东说:“你咋没懂我的话呢,你现在按照合同是没有到付款的条件对吧”,杨跃说:“啊”,李东说:“那么OK,你就由于资金紧张,提前申请这个款项,就这样打一个报告,我们看看他是没问题的,那么19万,你资金紧张申请报告发过来我李东签个字,19万拨到你的账上面对不对,这个合同它执行到付款条件,第三笔款的时候,比如说全部完了,这个贵阳项目成品出来了,就按照合同再支付到你50%,对不对”,杨跃说:“对”,李东说:“那么按照合同的原进度打款支付对不对,比如说我这个全部成品出来了,我按照合同付50%,也就是说不要急着19万的事,那么实际上你还是按合同继续执行下去,那个工程做完的时候安装完毕的时候,我不知道是85%还是95%,不记得了”,杨跃说:“85%”,李东说:“支付的85%,95%还是一样的付,那么势必会多出一个19万对不对,因为中途这个资金紧张,申请支付这个工资款19万,他就会多出这个19万,这个19万的一个体外循环,那么你这个钱肯定是有一个收据,那么就会跟兰州我欠你的钱把它兑掉,你懂我意思吧,最后就不用拿钱出来了,你懂我意思吗?也就是说实际上我还是提前把这个兰州的结算款给你了,对不对,那么现在不能在这个节骨眼上,去用另外一个工程的字眼放在里面去,公司的股东也不舒服,大家对杨老师的看法性质也不一样了,好像感觉就是用这个工地在这里施工的条件,结清原来的款,不结清你就干不下去这种感觉,虽然你没说这样的话,但是大家普遍接受这样一个情况,我们就跟兰州那个挂钩了。因为兰州我李东已经承诺了,肯定会给你,你现在就资金紧张,那么申请一个19万掉款,我也给你批了就把它付了,还是以这个合同为依据,其余到合同支付时间,我还是按照合同条款给你支付,那么最后结算搞完以后,你就会多19万,然后我们再附上兰州的结算单,我欠你的款就顶掉了,你就不用退钱给我,实际上是变相把这个19万提前拿走了,但是现在这个节骨眼也不能说我要跟你结账兰州的款,让所有股东心里很不舒服。因为兰州这个项目是我们原来四个人的,现在公司扩大有七八个股东了,这是新公司,按道理这十几万是我们原来我、萧悦、王成、杨军四个人从我们的款里面给你了,实际上我们对内还有一个交割,是不能动用这个项目的钱,所以这就是我们的难处,这也是萧总为什么跟你说只能按合同付款的主要原因,因为你现在拿走别的股东就不同意了。实际上我们变相这个工地完了,如果有利润,那么我们就少拿一点利润,讲白了就是这样,这个19万把它兑下来,明白了吧”,杨跃说:“哦,明白了”,李东说:“你就按我的意思去做吧,杨老师,很多东西我这里是非常照顾的,也是非常偏袒的,非常让步的,我就希望往后走,你再不要提出任何的过分要求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我李东会站不住的,你懂我意思吧”,杨跃说:“好”。
尚润公司为了证明双方争议的19万元的付款用途,向本院提交与东鼎公司的邮件往来,2014年9月12日10:40,东鼎公司向尚润公司发送邮件,载明:您好,这是贵司贵阳项目的申请函,我采购部的回复。附件函载明:所需之急,诚请贵司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给我们以支持和帮助。尚润公司加盖公章,杨跃签字。东鼎公司采购部回复:1.此工程未验收,未形成正式结算报告,我方贵阳工地还处于验收前整改阶段,等待政府方监理方验收;2.我方已按合同约定130万元,支付至80%(105.9万元,合同中支付70%)已超额支付,不存在欠款;3.贵司提出165万元结算,请杨总形成书面结算报告说明何时何地何人结算此数字,并签字盖章寄至我采购部;4.综合现场情况及您的诉求,我采购部酌情考虑后,向我公司提请20万元,缓解贵司之急,其他款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9月12日12:16,尚润公司回复邮件称:你好,周小姐,收到贵回函,感谢理解,给予二十万救急,今日可否到账呢?望能从速为谢!关于结算,已和李东总确定,殷工正在办理中。关于兰州款收据,我随后寄来。商祺!杨跃。
另查,2017年1月19日,涉案贵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尚润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
上述事实,有尚润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时间进度计划表、结算单、银行客户贷记通知单、录音、邮件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尚润公司与东鼎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尚润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加工定制义务,东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尚润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是东鼎公司2014年10月30日转账给尚润公司的20万元的付款用途。
关于尚润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一节,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19日完成竣工验收,质保期至2018年1月18日才届满,尚润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起算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东鼎公司2014年10月30日转账给尚润公司的20万元的付款用途一节,尚润公司主张其中的19万元系支付的兰州项目的款项,东鼎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均系支付的贵阳项目的款项。本院认为,首先,兰州项目的合同系先锋公司与中润箔公司签订,从合同约定上,东鼎公司不负有代先锋公司付款的义务,尚润公司亦不享有就兰州项目向先锋公司或东鼎公司主张款项的权利;其次,根据兰州项目的付款情况,除双方争议的19万元,均系先锋公司付款,不存在东鼎公司代付的情形;再次,根据尚润公司杨跃与东鼎公司李东的通话录音,李东说:“还是以这个合同为依据,其余到合同支付时间,我还是按照合同条款给你支付,那么最后结算搞完以后,你就会多19万,然后我们再附上兰州的结算单,我欠你的款就顶掉了,你就不用退钱给我,实际上是变相把这个19万提前拿走了。但是现在这个节骨眼也不能说我要跟你结账兰州的款,让所有股东心里很不舒服。因为兰州这个项目是我们原来四个人的,现在公司扩大有七八个股东了,这是新公司,按道理这十几万是我们原来我、萧悦、王成、杨军四个人从我们的款里面给你了,实际上我们对内还有一个交割,是不能动用这个项目的钱,所以这就是我们的难处,这也是萧总为什么跟你说只能按合同付款的主要原因,因为你现在拿走别的股东就不同意了。实际上我们变相这个工地完了,如果有利润,那么我们就少拿一点利润,讲白了就是这样,这个19万把它兑下来,明白了吧”,由通话内容可知,一是双方争议的19万元系资金紧张为由,以贵阳项目合同的名义支付的款项,并非直接支付兰州项目的欠款。二是李东向杨跃明确说明了兰州项目不能动用贵阳项目的款项。三是李东承诺贵阳项目最终结算多付的19万元与兰州项目欠款相抵。现贵阳项目不存在多付款项,不具备与兰州项目欠款相抵的条件,且在李东已经明确告知杨跃兰州项目不能动用贵阳项目款项的情况下,李东对杨跃做出的欠款相抵的承诺仅能认定为个人承诺,不能认定东鼎公司的承诺;最后,根据2014年9月12日东鼎公司与尚润公司的邮件往来,亦可认定东鼎公司支付20万元系以贵阳项目名义付款。综上,本院认定双方争议的19万元系就本案贵阳项目的付款,应从尚润公司主张的391000元款项中扣除,故对于尚润公司要求东鼎公司给付款项39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201000元。
关于尚润公司要求东鼎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东鼎公司迟延给付合同项下的款项,理应赔偿尚润公司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应以尚欠款201000元为计算基数,故对于尚润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款项201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3元,由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25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475元,由被告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