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郴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瑞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瑞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22)湘10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瑞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4607.34元(含执行费55346.31元,利息部分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或者扣留、提取其5644607.3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郴州瑞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应支付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郴州市苏仙区******中心项目所有工程款中在2031781.73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雷凌波
书 记 员 傅雄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