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湘10**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340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2041.49元[含债权转让金344199.5元、违约金200000元、执行费7841.9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552041.4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奇伟
书 记 员 谢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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