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肖劲松,北京颐合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340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2022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并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湘1003执1082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在本案中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执行时效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奇伟
书 记 员 谢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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