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340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2041.49元[含债权转让金344199.5元、违约金200000元、执行费7841.9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552041.4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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