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民初330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梨树山路福运新村3栋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