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民初33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梨树山路福运新村3栋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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