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162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
被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38号璟泰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