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诺奥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973号
原告:湖南诺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远大一路95号颜家嘴新寓6栋108。
法定代表人:刘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健,株洲市天元区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8号康琪壹佰厂房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忠。
原告湖南诺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诺奥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诺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陶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