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808号
原告:湖南悦创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株洲金属材料大市场D区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文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8号**壹佰厂房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悦创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悦创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悦创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悦创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4元,减半收取3,037元,由原告湖南悦创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