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初字第4558号
原告:湖南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2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川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1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川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川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川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倪卓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任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