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初字第4558-1号
原告:湖南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2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川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1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川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我院递交中止建议函,认为本案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存在关联,建议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倪卓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任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