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5774号
原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垅新村黄花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余满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长沙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三楼808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494.5元,由原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