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2民初310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80号莲湖公寓8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491036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果子园村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68005976U。
法定代表人:余满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稳干、***、***、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稳干、***、***、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