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5758号
原告:云南仕沃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铁公鸡物流园2号写字楼6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果子园村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仕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仕沃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仕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仕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7.5元,由原告云南仕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