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佛山市加拉大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56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加拉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加拉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且支付了相应的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加拉大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4.72元、财产保全费1649.81元,合计:3994.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