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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昆某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123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致远新天地别墅区6号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CP08B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昆**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205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GTUK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果子园村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6800597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