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源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1175号之二
原告:长沙源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08栋112-1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74978431N。
法定代表人:刘进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石塘乡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888X7。
法定代表人:易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岳皋(特别授权),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源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长沙源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源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2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88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71元,由长沙源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拥军
人民陪审员  杨 放
人民陪审员  侯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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