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24执保108号
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24民初9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将被申请人湘***实业有限公司如下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一、冻结被申请人湘***实业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的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冻结金额为216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止;
二、线下冻结被申请人湘***实业有限公司在湖南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金额为2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湘0624民初9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经部分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员 李新春
书记员 王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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