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1025号之一
申请人:焦元兵,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湘阴天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06638852XU。)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桂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湘阴县石塘乡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8640888X7。)
法定代表人:易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焦元兵与被申请人湘阴天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元兵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湘阴天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7797元或其应收湖南裕同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转让款6677797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以为,申请人焦元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湘阴天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7797元或其应收湖南裕同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转让款6677797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焦元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风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