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1025号之一
申请人:焦元兵,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湘阴天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06638852XU。)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桂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湘阴县石塘乡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8640888X7。)
法定代表人:易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焦元兵与被申请人湘阴天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元兵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湘阴天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7797元或其应收湖南裕同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转让款6677797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以为,申请人焦元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湘阴天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7797元或其应收湖南裕同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转让款6677797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焦元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风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