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柯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林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神华热工。
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生效的(2018)甘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二、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赔偿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损失3650000元;案件受理费24630元,鉴定费25000元,执行费38900元均由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工商登记、车辆、证券、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查询并冻结了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3023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询,反馈为无账户信息。
本院通过对人行、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相关部分的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共强制执行到位302333元,其中扣除了案件受理费24630元,执行费38900元,扣划238803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行为即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及时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执行;请求支付的损失费3411197元,鉴定费25000元亦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征求意见,后经本院研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白 耿
审判员 魏永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