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

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巧婵,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董家庄村陈家磨社。

法定代表人:陈林森,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中建公司将案涉工程2017年12月2日交林学辉承包经营,2017年12月21日交杨小军改造。中建公司已将案涉窑炉工程进行了使用和改建,无法确定中懿公司完工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二、中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中懿公司在二审判决前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二审未组织质证,程序违法。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五、原审判决显失公平。中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三、原审程序是否违法;四、原审判决是否显失公平。

一、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错误的问题。

从原审查明的情况来看,中懿公司先后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3月18日向中建公司出具《承诺书》。前述《承诺书》载明案涉工程在2016年下半年带料调试时出现故障,中懿公司先后承诺于2017年3月10日前解决故障、2017年4月30日前生产出合格的90多孔砖等。2017年5月26日、2017年8月10日,中建公司先后两次向中懿公司发函,限期对生产线进行整改,中懿公司未予回复,亦未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后中懿公司技术人员离开中建公司。结合前述内容,中懿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错误,依据不足。

中懿公司提交新证据材料一组即(2018)甘1125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2019)甘11民终513号民事裁定书、(2019)甘112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中建公司对上述材料发表意见称,中懿公司提交的证据反而印证了中建公司自己建造的生产线不合格且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经审查,(2018)甘1125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2019)甘11民终513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另案纠纷系中建公司被林学辉以案涉工程生产设备及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涉及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中懿公司以(2019)甘112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为由,主张杨小军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改建,无法确定中懿公司已完工程是否质量合格,但前述判决并未对杨小军承建的“窑车线及煤场厂房”与案涉工程是否重合作出认定,中懿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前述主张,中懿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懿公司并无充分证据推翻。

二、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除直接适用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外,原审法院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中懿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依据不足。

三、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中懿公司所主张的前述另案判决、裁定均系二审立案前形成,但中懿公司在二审判决前提交,内容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二审判决亦未将其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中懿公司主张二审程序违法,依据不足。

四、关于原审判决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

从原审法院确定的中建公司损失数额来看,原审法院系依中建公司的申请,委托甘肃汇通信诚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在评估价款的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生产销售情况及鉴定意见等,酌情认定中懿公司赔偿中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65万元,在原审法院裁量范围之内。

综上,中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江红霞

书记员范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