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

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柯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林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九号神华热工。
法定代表人:周洪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