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

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九号神华热工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2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将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发出律师调查令,并根据律师调查结果于2022年1月27日,我院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等法律文书,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应付给被执行人黄冈市中懿窑炉有限公司的《绿色环保产业园南线焙烧窑及干燥窑工程轨道工程》及《绿色环保产业园煤矸石砖厂窑炉技术改造工程》工程款。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 一、终结对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耿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