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执5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5月29日生,满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三马路天园小区4#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刚,经理。
**与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线索。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