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3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帅,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姜福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3民终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海权
审 判 员 赵希洋
审 判 员 宋雨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邢勇振
书 记 员 白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