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等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320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北苑路。    
法定代表人:王彦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双,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三马路天园小区4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双,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大路南河大桥。    
法定代表人:刘中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润涵,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代理人尹玉,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双,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温润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工程质保金807837元;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9日,被告1承建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蔚蓝之都”项目。被告1承包后又将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被告2施工,被告1及被告2将那个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该工程的所有施工费用全部都是由原告垫付。该工程在2014年因不夜城公司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该项目变成烂尾工程,当年由四平市政府批示,确定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该项目,进行续建领导工作,工程款由政府从维稳资金中支付。2015年末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46条的规定,竣工验收2年应返还质保金。因上述工程由四平市政府接管,返还保证金时间也已经到期,被告1及被告2怠于行使权力,故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特向贵院起诉,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得的工程款,经政府部门批示,由信访部门予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给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