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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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28民初1475号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夏县八一街*号。法定代表人:安新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鸿峰花园东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运城市学府嘉园**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元,由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