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荣县城镇苏黎办公用品批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2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万荣县城镇苏黎办公用品批发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荣县城镇苏黎办公用品批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荣县城镇苏黎办公用品批发中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63850.1元和案件受理费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负责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并于2017年8月11日将苏黎拘留。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