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盛宇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206号
申请人:大同市盛宇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新世纪花园西商三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鸿峰花园小区1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同市盛宇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同市盛宇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5008.5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5008.5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同市盛宇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