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财保84号
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虎钢、武泽明,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齐莉& # xB;
审判员 尚晓东
审判员 郭   翠   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舒   宁